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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3号)
【信息时间:2016-11-02  】    【关闭
江苏省省级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3号)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管理,切实发挥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的实施意见》(苏组通〔2009〕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严格程序、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支持对象为2007年以来,由省、市、县(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合办的各类创业富民项目。
  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采取以下方式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发展。
  (一) 帮助解决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资金困难,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首次银行贷款,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两年。
  (二) 定期开展省级创业富民优秀大学生“村官”评选表彰工作,对受表彰的优秀大学生“村官”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生产资金投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三) 鼓励各地各部门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资金,采取担保、贴息、补助等形式,帮扶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对扶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政策措施和资金落实到位的县(市、区),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专项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发展。
  第六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银行贷款贴息,每年由各省辖市集中申请一次。申请贴息材料包括: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银行贷款合同(须明确用于申请贴息项目且贷款人为大学生“村官”本人)、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结息凭单、大学生“村官”聘用合同等材料复印件。申请贴息材料,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审核汇总,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贴息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创业富民引导资金贴息意见,报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七条 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省级创业富民优秀大学生“村官”评选工作。采取各市推荐、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表彰人选,报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各市、县(市)组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省委组织部申请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专项补助。申请材料包括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项目情况统计、创业富民项目贷款余额等。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请,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专项补助安排意见,报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将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下达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由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支付大学生“村官”或相关金融机构等。
  第十条 各市、县(市)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程序和要求申报项目,并加强对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会同各省辖市财政局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市、县(市)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抽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提供申请材料,截留、挪用省级创业富民引导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经下拨的资金,并对所属县(市、区)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项目停止支持二年。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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